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蔡瑞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映瑩 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