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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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7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即被繼承人 劉阿春 之繼承人)等八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劉阿春之繼承人即債務人丁○○○等八人有無向被繼承人劉阿春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二、查乙○○、丙○○之父 劉金城 (即被繼承人劉阿春之繼承人)並非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乙○○等二人自不能代位繼承而為「劉阿春之繼承人」,請速具狀更正債務人之記載,並請提出劉金城之繼承人即乙○○、丙○○有無向被繼承人劉金城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