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15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空白)。
二、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本票4紙應分別自提示日起算,本件利息自民國93年1月1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得併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及利率(如係請求票款,其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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