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減為有期徒│││,以新臺幣貳│刑伍月,如易│││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犯罪日│96年2月14日│96年3月29日││(民國)│晚間21時許│晚間8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269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審││1219號│1887號││├──┼──────┼──────┤││判決│96年5月16日│96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1219號│1887號││├──┼──────┼──────┤││確定│96年8月15日│97年1月21日│││日期│││├─┴──┼──────┼──────┤││業經本院以96│無││備註│年度聲減字第││││4607號裁定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