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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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二號
原告日商‧三得利股份有限公司(サントリ─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中城 律師被告酒柏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恆亮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陳雪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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