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5年7月間相識而發生性關係受孕,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 黃祥恩 ,為辦理黃祥恩之出生登記,兩造於96年10月12日自行書立結婚證書,逕持往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兩造未舉行任何公開結婚儀式,結婚證書所載主婚人 魏仁桂 係原告之祖父,由原告持結婚證書給其簽名蓋章,其餘主婚人、證婚人、介紹人均係被告之親友,由被告持結婚證書給其等簽名蓋章,其等均未見聞兩造有任何結婚典禮。兩造雖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而受結婚推定,惟兩造並未舉行公開之結婚儀式,依修正前民法982條及第988條第1款規定,兩造結婚為無效,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同意原告的請求,兩造確實未舉行結婚儀式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前民法第
9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修正前民法第988條第1款亦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2件、結婚證書影本1紙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胞兄 魏君屹 到庭證稱:「兩造沒有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我的祖父魏仁桂也沒有參加,我不知道兩造有辦結婚登記」等語;及證人即原告之友人陳雅慧、 王潔舲 到庭證稱:「兩造會辦理結婚登記是因為小孩生下來。兩造確實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等語。被告到庭亦承認兩造確實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依上開調查,兩造並未舉行習慣上一定之結婚公開儀式,且未能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聞而認識兩造有結婚儀式,自與首揭結婚應具備之形式要件不符,兩造結婚應屬無效。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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