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均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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