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63號抗告人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沐村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可資參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先此敘明。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其所有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抵押權,嗣抗告人於民國102年3月8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億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7年3月8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嗣抗告人於102年12月19日與相對人重新簽定協議書,雙方協議於103年1月31日前對於相對人放款之餘額清償至9億元以內,惟屆期並未履行,嗣後於103年1月29日委託理陽律師事務所申請延緩清償期限至103年3月31日,屆期復未履行,而於103年4月15日復委請理陽律師事務所來函再次延緩清償期限至103年5月31日,並表示屆期若未清償所有借款,將清償至9億元以內,但屆期仍未履行,故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億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額度書及動撥申請書、協議書、103年1月29日及同年4月15日理陽律師事務所函各1件等影本為證。原裁定則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881條之17之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自簽立借款契約後均按月繳息,依相對人企業金融網存款交易歷史資料及繳款收據可證,抗告人並無逾期未依約繳款之事實,當無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又抗告人於102年12月19日與相對人重新簽立協議書,非抗告人所願意,實際仍係金融機構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似有缺失,為掩飾作業疏失、消弭舞弊等情,而以增加繳付利息等手段,使抗告人面臨無法承受之償債壓力,迫於無奈方與相對人重新簽訂協議書。再抗告人不諳金融機構放款等各項規定,且該次協議係配合相對人要求而簽立,中小企業在景氣每下愈況所面臨最大之問題就是資金調度困難,故於屆期前向相對人申請延緩清償,且均獲相對人回應,多次聲稱明白對該協議事項之困難,抗告人亦仍正常繳付本息,請盡力配合協議事項即可等語。未料,抗告人依約履行應清償之債務,又配合辦理協議事項,相對人卻以此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故抗告人不服裁定,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係以抗告人違反協議書之清償內容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而抗告人指稱伊與相對人重新簽立協議書,實非抗告人所願意,且伊並無逾期未依約繳款之事實,是上開抗辯係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首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而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銀行往來總約定書、額度書及動撥申請書、協議書、103年1月29日及同年4月15日理陽律師事務所函等影本為形式審查,即應准許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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