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54號聲請人 洪嘉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於聲請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