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賀麗芳 被告 蔡芳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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