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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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59號上訴人凱盛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孟璇 間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萬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