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7,
77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萬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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