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機械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上訴人即原告右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龍 即佑祥食品廠、被上訴人 徐千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96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