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4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春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家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718元,應繳裁判費為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嘉惠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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