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鄧鴻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在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4年10月9日刊登於臺灣導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臺灣導報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00000000│股票│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