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7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713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蔡良興債務人劉俊男債務人 黎氏 玉碧 債務人 劉平富
一、債務人劉俊男、黎氏玉碧、劉平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平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平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俊男、黎氏玉碧給付之。
三、債務人劉俊男、黎氏玉碧、劉平富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