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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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監造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明昱 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
137號給付設計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