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顏廷憲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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