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 顏廷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載明現金、存款、土地、房屋、股票或有價證券及債權、儲蓄型保險、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動產之數額與價值,並計算全部財產之價值的總數額。其中如果有土地或房屋,應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或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文件。
二、提出財政部國稅局所核發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二年度的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資料。
三、依第一項屬於聲請人之一切財產的總數額,按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繳納之,並應於繳納聲請費用後,即檢附繳費單據影本向本院陳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