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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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拾貳點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於民國96年5月16日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淨重12.8公克),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補證字第9號、98年度蒞字第426號撤回起訴確定,此有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海洛因7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2.80公克,純度18.57%,純質淨重2.3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