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555號債權人戊○○債務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 黃翔禎 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丁○○○、黃翔禎、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清楚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數量及其幣別,併是否請求利息暨其起算日,並將請求之原因事實清楚陳述。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甲○○、乙○○、丙○○之請求為連帶、共同或分別負責。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本件依陳述是3個債權債務關係,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已繳新台幣伍佰元)。
四、甲○○、丁○○○、黃翔禎、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