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駿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駿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4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53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