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參柒零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七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崎子頭一三九號,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聲請沒收銷燬之。經查前揭聲請情事,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毒偵卷第23頁),另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七號),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三七○公克,有卷附鑑定書在卷足憑(毒偵卷第28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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