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 羅盛蘭 被告 謝鎮安 (原名: 謝易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鎮安(原名:謝易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鎮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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