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比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比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