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新基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