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 李家隆 被告加麗華實業有限公司被告佳利寶實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而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