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許瑟 娸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異議而視為起訴,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2,47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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