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燕 如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二、查債務人蔡燕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90,83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493,200元後(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支出作為計算基準),為-102,36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46,4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年1月16日壽會貴字第1060100692號函函覆查詢結果略以:「聲請人之保險僅有產檢,且均已失效」,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本院審查是否已盡力清償,得依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二)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受僱於高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中華就業服務有限公司,其月薪平均為28,300元,並無三節及年終獎金,此有高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中華就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給付證明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8,300元核列,應堪採信。又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勞保及健保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1,300元、其他日常生活支出3,400元及扶養費用6,850元後,餘下7,750元,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6,200元之更生方案,是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額之4/5用以清償。另查,依債務人個人支出部份加計僅為13,700元,符合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其金額亦為節約,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再查,債務人就扶養費支出部份,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關於必要費用之給付母親之扶養費部分,原分列5,000元房屋使用費及4,000元之生活費,加計為9,000元,債務人之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共有二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全戶戶籍謄本及家族系統表可證,本院去函請其調整,聲請人遂將扶養費用以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13,700元除以扶養義務人二人,以每月6,850元核列,該金額係屬合理,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6,400元││2.總清償比例:16.46%││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各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54元││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79元││0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16元││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939元││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46││06、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52││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21││0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41││0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34││10、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981││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437│└─────────────────────────────────┘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