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陳春蓮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吳基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8號傷害等案件(偵查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7252號、第9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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