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 廖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融資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