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4號聲請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陳明聲請本件公司清算及選派清算人之詳細原因,其究係為行清算程序而選派清算人,抑或有其他事由,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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