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告 曾明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曾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