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7號原告 李朝福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 雷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連懿婷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7號原告 李朝福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被告 雷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