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秋建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秋建、 何美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何美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萬3,22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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