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家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1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