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志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95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