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農業金融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84號
第39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讌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被告陳孟芳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等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 何秦本良 等人所犯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即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為免將來裁判認定事實岐異,且鑒於共同正犯以同時宣判為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95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或辯論終結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