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5號聲請人 羅皓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素華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