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6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抗告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1號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原告之訴駁回在案,抗告人即原裁定原告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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