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800號公懲議決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鑑字第880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已繳納罰金,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係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六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新屋鄉往漁港方向行駛,○○○鄉○○村○○路○段○○號附近時,疏未注意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竟以時速六十公里之高速行駛,致撞及當時正在路旁行走之 黃德福 ,造成 黃某 受有右頸部動脈血管斷裂之傷害,因出血性休克當場不治死亡。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 爰依 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起訴書、判決書、確定函、罰金繳納收據等(均影本在卷)。
理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七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六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新屋鄉往漁港方向行駛,○○○鄉○○村○○路○段○○號附近時,本應注意行經道路修理地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道路兩旁施工拓寬為修理路段,猶以時速六十公里之速度行駛,撞及在路旁行走之黃德福,致受有右頸部動脈血管斷裂之傷害,因出血性休克而當場不治死亡。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上開事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確定函及罰金繳納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刑法,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