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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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明人 陳凃腰 代理人 陳萬枝 右聲明人因自訴被告 陳忠厚 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二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自訴被告陳忠厚等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按本院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聲明人如有所陳述,可逕向原審法院為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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