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3號上訴人即原告福元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期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競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全 訴訟代理人 鐘一晟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烱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