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12號原告 楊東昇 被告瑞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