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6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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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618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