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