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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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LEVANMANH(中譯: 黎文孟 )代理人 潘暐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302專戶 沈志光 臺灣銀行彰化分行110年12月3日20,300元N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