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聚品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李淑貞 和美鎮農會110年12月2日500,000元H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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