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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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案件,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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