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捌仟零貳拾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麗惠